日前,河北印发《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陶瓷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该标准对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均进行了规定;突出对陶瓷窑及喷雾干燥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0mg/m³、100mg/m³,与国家标准相比,分别收严了20mg/m³、20mg/m³、80mg/m³;增加了对原料破碎、筛分、成型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由现行国家标准的1.0mg/m³提升为0.5mg/m³。